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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提升与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和企业的共识。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与之适应的制度支持和配套措施,而在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2015年8月,中国最大的影院营运商之一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宣布,其本金总额人民币13.5亿元之资产支持证券(ABS)正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国内第一家以票房收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对象的公司,星美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深入研究。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在融资领域的一般理论基础和具体证券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描述了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市场,包括证券化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和工具及其作用。第三部分概述了电影版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同时也简要说明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困境。第四部分简要分析了美国成熟的电影版权证券化的模式和我国星美控股发行的电影票房证券化的有益探索。最后比较了中美针对电影版权进行中证券化融资的不同路径选择和原因,并且就星美模式的有力创新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希望其经验可以被其他知识产权类型所借鉴。本文拟就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以电影版权的证券化为例,比对美国好莱坞的经典模式与我国星美控股票房证券化的实现模式的差异,如果可以将星美的经验对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复制,相信可以使得在现有制度下知识产权融资渠道的有效拓宽,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和应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