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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私人执行不足的问题,这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存在很大关系。按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原告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而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原告面临着举证难、胜诉难的现实困境。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发展,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应该根据其自身特点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构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以此来调动原告诉讼的积极性。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四类行为,其中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而行政垄断主要适用行政责任,因此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对象仅局限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违法行为。而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为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可以按照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进行分配,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以促进和强化私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