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会利用其自身股权优势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影响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决策。而中小股东若想有效控制此局面,则需利用累积投票制,增加其在公司管理层的发言权。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累积投票制之初,并未引起上市公司股东们的注意,但随着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大股东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越来越凸显出累积投票制度的功能价值,中小股东开始利用累积投票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状况,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选取山西省全部37家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对比分析法,探究累积投票制在中国的实施效果,分析累积投票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运用规范研究法,针对比较分析法得出的问题提出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累计投票制施行的历史发展,累积投票制与相关基本原则的关系;第三部分为山西省37家主板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现状,主要介绍山西省上市公司章程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以及在公司换届选举中的具体实施效果;第四部分为山西省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制度性因素以及非制度性因素两方面对累积投票制未产生实际效果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完善山西省主板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对策。通过研究发现,累积投票制并不是对“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超越,本质上仍遵循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从当前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现实出发,立法上规定实施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同时完善累积投票制的相关程序和救济机制,让累积投票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实践中应当继续优化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宣传正确实施累积投票制的方法,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让中小股东不再“用脚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