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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有效推动了国际刑事犯罪的审判工作。此举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一步,为全世界带来重大影响。截止今日,《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数量已超过120个,其影响力之大、涉及面之广仅有少数国际性机构可组织可比,由此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的的认可度。该公约规定了对案件类型的管辖范围,即管辖国际社会中最严重的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发挥了惩罚国际刑事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和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其地位将会越来越高,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机构。管辖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院的核心问题,国际刑事法院也不例外。只要提交情势的国家为犯罪地国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其就可以成为被管辖的对象。自其建立以来,对一系列国际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包括对苏丹达尔富尔情势的审理。本文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为中心,对国际刑事法院所审理的情势进行分析,围绕有权提交情势的主体和管辖的罪名展开,进而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中的局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为例”,在该部分中,主要分析了该情势的由来以及焦点问题,同时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的依据与理由,并且对该情势进行相应的评价。第二部分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涉及的理论”。这一部分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同时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启动管辖权的三种方式,除了缔约国提交情势之外,还包括安理会提交情势与检察官启动管辖权;除此之外还研究了补充性管辖权,主要是其行使该管辖权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特别论述了不仅对缔约国的案件有管辖权,而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非缔约国的案件行使该权力。第三部分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概述”。在这一部分中明确该管辖权是关于刑事犯罪的立法、司法以及强制管辖的统一体,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的属性,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平行管辖权、诉讼移转管辖权;同时分析了管辖权行使的基础,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属人效力。第四部分为“关于完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在这一部分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方面是基于前文分析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规则中存在的局限性:管辖启动的局限、可受理性的局限、管辖范围的局限;第二方面是基于局限性提出相应的建议:减弱管辖启动的限制、对于可受理性的操作层面进行完善优化机制、拓宽范围,以期能够弥补该规则中的局限性,为其发展发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