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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概括性论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问题,包括概念界定、权利状态以及历史发展过程。通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概念的界定,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即仅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流转,不涉及功能性流转,即将征地问题排除在外。通过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历史性分析,明确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受限制的。本文随即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包括立法现状、政策现状以及实践现状,从多方面论证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本文随即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限制表面上看是因为行政权力凌驾于集体所有权之上,其根本原因在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受限制。因此,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们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前提。文章系统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在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包括主体虚化和权能的缺失。随后,通过对学术界所主张的四种所有权制度改革模式的探讨,选择出了集体所有权再造模式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在确定了改革方向之后,集体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建立则是具体的制度设计范畴,通过对所有权主体性质的界定和所有权代表机构职能的特殊性的分析,笔者选取村一级作为所有权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提出了以股份制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形式的观点。对于宅基地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范畴,本文从辞源和土地管理行业实际使用术语以及现有土地管理法规的角度论述了其实质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物权法对宅基地用地的单独规定是出于特殊保护的目的,而非出于否定其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目的。因此,宅基地的流转应该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出于宅基地具有无偿分配和承担农村社会稳定等特殊性和重大性方面考虑,本文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专门论述。乡镇企业用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部分,文章以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为界,分别明确了流转的主体、范围,设计了流转的程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涉及土地中介机构、价格机制、集中交易市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集体土地整理和储备制度的建立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文章的最后在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说明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个制度体系性的建设,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