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国人权保障和法制建设进步与否的重要标识。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方非常狭窄,即便是历经5年四次审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尽如人意。本文拟从国家赔偿范围的基本概念、特征、确定原则等着手,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最新规定为基点,详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弊端,横向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拓展建议。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不科学、立法赔偿缺失、司法赔偿范围过窄、行政赔偿覆盖尚不全面、国家赔偿的对象范围狭窄。针对这些不足,本文设计了相应的对策:确立有限的立法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拓宽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将行政不作为、将内部行政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军事赔偿等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拓宽司法赔偿范围(包括将司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对“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取消限制条件);扩大可赔偿的损害之范围(扩展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广度、将可得利益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等等,以期为国家赔偿范围方面的研究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