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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目的,这一制度的合理构建关系到被监护人利益的得失。本文通过我国监护中若干主要具体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对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我国的立法需要增加遗嘱指定监护人和自我设定监护人两种监护设立形式,应当增加监护人任职资格、辞职、报酬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和国家专门机构的监护人的设置,细化监护人的职责,尤其要充实有关财产监护职责的规定,应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人。监护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三种类型,其中最重要的是监护人法律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利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在诉讼中承担责任时处于被告的地位。文章最后对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评价,认为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中存在的缺陷几乎依然如故,亟待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