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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在金融危机之前高速发展。与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相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处理原则,特别是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原则在学界和实务中仍不够完善。特别是截至目前,专门用于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处理原则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殊种类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新品种以及新的交易结构下的会计处理均仍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美国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概要起,综合比较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会计处理上的异同,重点分析了三者在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信息披露以及SPV合并报表要求四个重点问题上的异同。这部分内容围绕“金融合成法”、“后续涉入法”以及“风险报酬转移”等基本的会计处理思路展开陈述,重点结合各国在资产证券化特定业务发展阶段的会计思路选择进行全面阐述。本文第二部分结合目前实务中对于发起机构会计处理的实践,创造性的从发起机构性质、基础资产类型、市场接受程度和监管导向为出发点分析发起机构出表动机,揭示在不同出表动机下的会计处理原则,并配合实务中广泛使用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举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形象化的分析。在这一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作为第三方会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会计准则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工具和对发起机构发表会计意见时的考虑重点。本文第三部分是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根据得出资产证券化会计实践中的问题,在改革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思路,分类补充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制定提出建议。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分析以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成熟市场会计准则对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实务中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在以金融合成法为核心改革会计确认思路,根据发起机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种类补充会计准则,考虑设计指导性的数量模型指引会计判断,考虑加强涉及资产证券化产品除风险信息以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建议。本文综合性的运用比较、例证、说明等方法对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阐述,举例论证中有创造性的运用图形图表等方式进行说明,力图将理论与实践在易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