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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重要诉讼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制度。侦查阶段的会见指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其提供法律帮助。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涉及到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律师的会见权;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大陆法系国家往往从律师会见权的角度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从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角度来规定,将其列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深入探讨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本文首先在概述部分较为详尽地对侦查阶段会见权的主体、会见权的内容、会见制度的价值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概括总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全面系统地展现侦查阶段会见权在各现代法治国家中的现存样态,笔者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当今不同法律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具体而言,分别选取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和地区,即美国、英国和德国、中国台湾。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将目光转回当下中国刑事司法体制下的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从立法不足和司法不当两个层面揭示了以下问题: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律师难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间和次数的不合理限制;会见环境不佳;会见权被侵犯后得不到有效救济;会见双方存在风险。最后,笔者在前述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之上,结合刑事诉讼原理,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成果和司法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现行的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具体包括:赋予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规范会见批准程序;改善会见环境;取消会见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完善救济程序;保障双方会见安全。笔者坚信,随着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我国逐步深入人心,我国的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并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想状态,进而实现对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这两大诉讼目的的兼顾,促进刑事司法多元价值的动态协调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