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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使中国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不断升级,在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推动下,以规模经营为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一方面为水稻生产经营带来了较高的生产收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单位面积的水稻生产风险,风险在单位经营面积上的汇聚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波动加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市场机制对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将会日趋明显,粮食市场风险和收入风险管理将成为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如何建立有效的水稻收入保险制度分散市场风险和收入风险,是关乎粮农增产增收的焦点问题。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需求的多样化,减少农业规模化经营下的水稻生产风险,开发适合中国国情、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稻收入保险具有现实的迫切性。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农作物收入保险制度进行政策呼吁,发展水稻收入保险制度已成为中国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水稻收入保险的成功实施以及顺利推广,受到政府支持、产品特点、运作机制、实施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同时符合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利益诉求。只有受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接受和承认,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又能为商业化运作环境下的保险机构带来经营利润,才能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达到水稻收入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研究以江苏省水稻经营风险和水稻收入保险需求作为研究对象,围绕制度实施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如何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需求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风险管理的差异化需求,新型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需求以及选择偏好,制度设计及制度环境对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影响等几个层面展开研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需求和选择机理进行探讨,并透过需求层面剖析构建水稻收入保险供给制度的必要条件。全文共分7个章节,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研究内容一:基于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潜在需求。借鉴已有研究对水稻规模经营所面临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理论分析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背景下水稻经营风险在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上存在差异性,推论不同规模的水稻种植户对农业保险保障的需求已出现分化,进而将调查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保险需求及影响因素,揭示水稻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生产条件下与传统小农生产下的经营风险的差异性,并运用Tobit模型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保险需求的满足水平。基于此,得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收入保障型水稻保险的潜在需求。
研究内容二:基于对水稻收入风险管理和收入保障的潜在需求,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需求的差异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需求水稻收入保险主要基于投保后的期望效用与投保其他险种获得效用之间的比较;如果投保水稻收入保险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维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获得比投保其他险种更大的期望效用,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倾向于选择水稻收入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风险偏好和要素禀赋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下,形成了对水稻收入保险的选择行为。研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认识和需求调查为基础,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选择行为,构建多元Logit模型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风险感知和信息获取差异条件下,对水稻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成本保险之间的选择决策影响的不同,并进一步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质性特征对其水稻收入保险需求影响的作用机理。
研究内容三:以水稻收入保险试验区为例,进一步分析保险制度设计对激励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影响。就保险供给而言,水稻收入保险的实施有助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收入保障,其积极作用在于分散市场风险和减少收入波动;然而,收入保险制度供给受到自身制度设计和运行环境的现实制约,尤其目前水稻收入保险并不具有完备的实施基础,商业保险机构及政府部门缺乏供给积极性,保险制度也不能完全达到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作用。研究在分析试验区做法的基础上,证明现有外部实施基础和农业保险制度内部约束是限制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重要因素,并探讨在中国如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保障对象,建立既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又符合保险参与主体利益诉求的水稻收入保险制度。
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主要得到以下结论和政策启示:(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更大的收入风险,引致其对农业收入保障型保险制度的需求;(2)水稻非主要生产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收入保险,水稻收入保险应优先在非主要生产区开展试点,并根据需求有序推进;(3)农户认知偏差对收入保险需求影响显著,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助于刺激其保险需求;(4)生产投入成本增加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需要保险对产量的保障,而市场风险感知程度的提高则对收入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5)价格风险分散渠道匮乏和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不足,使得收入保险供给机构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赔付风险过大抑制了供给积极性,约束了农户收入保障需求,需要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6)多级政府财政保费补贴机制尚未建立,仅靠地方财政难以长久负担保费补贴不利于鼓励和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水稻收入保险,需要完善水稻收入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财政支持机制。
水稻收入保险的成功实施以及顺利推广,受到政府支持、产品特点、运作机制、实施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同时符合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利益诉求。只有受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接受和承认,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又能为商业化运作环境下的保险机构带来经营利润,才能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达到水稻收入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研究以江苏省水稻经营风险和水稻收入保险需求作为研究对象,围绕制度实施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如何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需求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风险管理的差异化需求,新型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需求以及选择偏好,制度设计及制度环境对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影响等几个层面展开研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需求和选择机理进行探讨,并透过需求层面剖析构建水稻收入保险供给制度的必要条件。全文共分7个章节,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研究内容一:基于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潜在需求。借鉴已有研究对水稻规模经营所面临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理论分析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背景下水稻经营风险在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上存在差异性,推论不同规模的水稻种植户对农业保险保障的需求已出现分化,进而将调查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保险需求及影响因素,揭示水稻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生产条件下与传统小农生产下的经营风险的差异性,并运用Tobit模型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保险需求的满足水平。基于此,得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收入保障型水稻保险的潜在需求。
研究内容二:基于对水稻收入风险管理和收入保障的潜在需求,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需求的差异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需求水稻收入保险主要基于投保后的期望效用与投保其他险种获得效用之间的比较;如果投保水稻收入保险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维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获得比投保其他险种更大的期望效用,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倾向于选择水稻收入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风险偏好和要素禀赋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下,形成了对水稻收入保险的选择行为。研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认识和需求调查为基础,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收入保险的选择行为,构建多元Logit模型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风险感知和信息获取差异条件下,对水稻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成本保险之间的选择决策影响的不同,并进一步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质性特征对其水稻收入保险需求影响的作用机理。
研究内容三:以水稻收入保险试验区为例,进一步分析保险制度设计对激励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影响。就保险供给而言,水稻收入保险的实施有助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收入保障,其积极作用在于分散市场风险和减少收入波动;然而,收入保险制度供给受到自身制度设计和运行环境的现实制约,尤其目前水稻收入保险并不具有完备的实施基础,商业保险机构及政府部门缺乏供给积极性,保险制度也不能完全达到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作用。研究在分析试验区做法的基础上,证明现有外部实施基础和农业保险制度内部约束是限制水稻收入保险供需的重要因素,并探讨在中国如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保障对象,建立既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又符合保险参与主体利益诉求的水稻收入保险制度。
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主要得到以下结论和政策启示:(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更大的收入风险,引致其对农业收入保障型保险制度的需求;(2)水稻非主要生产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收入保险,水稻收入保险应优先在非主要生产区开展试点,并根据需求有序推进;(3)农户认知偏差对收入保险需求影响显著,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水稻收入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助于刺激其保险需求;(4)生产投入成本增加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需要保险对产量的保障,而市场风险感知程度的提高则对收入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5)价格风险分散渠道匮乏和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不足,使得收入保险供给机构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赔付风险过大抑制了供给积极性,约束了农户收入保障需求,需要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6)多级政府财政保费补贴机制尚未建立,仅靠地方财政难以长久负担保费补贴不利于鼓励和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水稻收入保险,需要完善水稻收入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财政支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