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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科技和人类绑定共存,网络无限覆盖的生活环境下,恐怖主义犯罪与网络出现融合现象,由此衍生出了网络恐怖犯罪这样一种更不易控、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形式。 网络恐怖犯罪在本质上仍属于恐怖主义犯罪,是个人、组织或国家为达到政治、宗教或其他意图,有预谋的以网络为犯罪目标或以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恐怖活动,以破坏国家安定,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制造社会恐慌的一种智能化恐怖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性的作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网络恐怖犯罪的出现使得刑法在部分传统犯罪和新型行为的评价上陷入困境。在网络的冲击下,恐怖组织结构发生松散化,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模糊不清,受网络中恐怖主义信息影响而出现的个体型恐怖犯罪层出不穷,线上即时学习恐怖主义资料的行为大量存在,社会秩序被扰乱的认定标准在网络空间无法同等适用。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刑法在打击网络恐怖犯罪上的乏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修改共同犯罪立法,兼顾网络空间秩序修改社会秩序扰乱标准,在国民可预测范围内扩大解释恐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