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形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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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无限商业化的社会,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被打上“商品”的烙印,当然知名人物形象的商品化趋势也不可避免,为了保护知名人物的经济利益,法学界提出了“形象权”的概念。形象权是指知名人物对自己的小巷、姓名等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所拥有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形象权最初产生于美国,在十九世纪末,美国广告业的巨大发展和“名人产业”的产生使得肖像、姓名等人格要素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客体,知名人物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断地诉诸法院。美国法院最初利用隐私权理论进行保护。但是,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远不能满足知名人物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最终导致形象权的产生。自1953年弗兰克法官提出“形象权”概念以来,美国已经有28个州通过某种法律形式对形象权进行保护,而且近几年来法学界要求制定统一的联邦法律制度保护形象权的呼声越来越高。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司法实践界也开始利用形象权理论来处理此类纠纷,学术界也开始探讨形象权的法律制度。 形象权对传统权利体系提出了严重挑战,许多人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然而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来论证形象权存在的正当性,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以尼莫尔教授为代表的财产劳动成果理论;二是经济激励理论;三是消费者权利保护理论。笔者认为财产劳动成果理论更能解释形象权的本质,而且这种理论也能解释形象权的财产属性。 根据财产劳动成果理论,形象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且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学者们在论述知识产权时,一般以“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特征对其予以概括。对形象权和知识产权稍加对比之后,我们就会不难发现形象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它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又由于它与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相比具有独特性,因此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新型知识产权。 形象权的主体仅限于真实的知名人物,我们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来界定知名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各种有待法律保护的知名形象,包括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以及其他可指示要素,总之,只要这种人格特征要素能够特定地指代某知名人物,它就可以成为形象权保护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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