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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受到儒家礼教思想和玄学思潮的影响,以刘颂、张斐为代表的法学家由于社会环境、主流文化思潮和家庭出生、官场阅历不同而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派别。已有研究侧重于二人思想的个案研究,并未对二人思想进行对比。通过结合社会环境分析证实,刘颂的现实主义法律观与张斐理想主义法律观在当时的魏晋时代颇有代表性。刘颂作为一名政治家,从维护阶级统治和法制大局出发,他特别强调统一律令,司法官员严格依法办案;但他的严格依法主张又带有妥协性,君主有法外特权,导致其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政治性。从其严格性与妥协性并存的情况看,颇有现实主义色彩。张斐作为专门研究律法理论的技术型官员,深受玄学的影响,其“纳礼入法”的主张,与其依理、法裁决的司法原则和法的变通性观念一脉相承,强调法理的重要性和个案公正,给予司法官员“随事取法”和“临时观衅”的自由裁量权和主张一种能动、变通的情境化司法理念。这种理念无法满足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统治者的需要,具有理想主义情怀。总体上来看,二人对法本身的认识、法的功能以及司法主张的不同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大局上维护法律正义,反映了二人思想的互补性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不同发展趋势,这对于我们重新认识魏晋之际的法学思想颇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