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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是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进步、现代工业发展产物。产品责任法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产品责任制度经历了从合同领域到侵权领域的转变.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疏忽责任再到后来的严格责任这一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应该说各种原则的适用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适应的。合同责任甚至疏忽责任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工业发展初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此时,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物质基础成为首要任务。然而,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却很少受到保护,消费者很难证明生产经营者过错的存在,因此对消费者极为不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严格责任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严格责任正是因为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绝对优势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然而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产品责任危机”的出现则使得严格责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于产品缺陷致害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巨大,使得一些企业负债累累、苦不堪言,甚至摆脱不了破产的命运。而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保险业因此受到冲击;生产者创新的积极性下降;阻碍生产力发展等等。为此,一些国家和学者不得不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和反思。单纯的适用严格责任虽然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但在发展社会经济与推动社会发展、平衡社会主体利益等方面并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美国为代表的学者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和主张对严格责任加以补救。而本文正是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是国际产品责任概述;第三部分介绍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理分析;第四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国外立法考察;第五部分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的概况第六部分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之重构,提出一种新的归责体系——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辅之以过错推定的双层归责体系;最后一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谈到对我国立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