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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命题,这意味着无论将党内法规定性为何种类型的“法”,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都是理论与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作为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据,均具有法规数量庞大、体系结构复杂、调整范围宽泛的特点,要全面把握两者的关系并非易事。从功能视角出发,类型化分析方法具有简化、具化、补足等功能,能周延、准确的描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操作视角出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制度理念上具有同向性、在体系结构上具有相似性、在保障力量上具有匹配性、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性,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对应性,为关系的类型化奠定了现实基础。因此,类型化分析无疑为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可行之道。具体来说,对两者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如下:第一、重构党内法规的类型,即在对现有观点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将党内法规划分为纯粹型党规、对接型党规,溢出型党规、转化型党规与混合型党规;第二、选择国家法律划分的最佳方案;第三、对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梳理、分析和排列组合,最终类型化为平行、对接、互补、转化、竞合五种关系,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打造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为保障各种关系在实践中的顺畅运行,必须深入挖掘各关系的基本特征、形成原因,构建具体实践运行规则。具体来说,平行关系基于法律的相对自治理论而形成,其具有法规运行的独立性、调整方式的双重性、调整范围的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应当遵守“并驾齐驱、互不侵犯”的运行规则。对接关系的形成源自于“嵌入性理论”。由于嵌入本身即意味着界限的打破,因此对接关系只能通过职权嵌入与机构嵌入两种路径实施,且必须遵循嵌入职权领导标准与嵌入机构规定标准;互补关系是多元法治体系碰撞下的结果,也是党政合作实践的必然结果,其主要包括宏观调整与微观调整的互补、具体调整方式的互补以及调整对象的互补三种作用方式,必须遵循“权力分工”运行规则。转化关系基于试点行为或认可行为而存在,具体包括党内法规单向转化为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认同两种形式,其必须在满足一定的范围条件、情形条件、程序条件才能合理有效的运行。竞合关系主要源于降低法治成本、党对重要事务直接调整以及协调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需要,其在立规主体、制定依据、法规效力上具有双重性。竞合关系的具体承载者为混合型党规,由于混合型党规的“非常态性”,因此必须限制在机关工作重叠、反腐倡廉、党政同责、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