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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一旦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仅是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中最常见的一类人,其往往会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便利条件窃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界定的不是很清楚;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其不单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涉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内容;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时,在审理上是选择“刑事保护优先”还是“民事保护优先”往往存在争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协调也不好把握。因此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法律认定、以及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的平衡三个角度入手。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具体内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上,打破“先刑后民”的原则,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协调上,对普通员工侵权以劳动合同法来进行维权,对高管侵权以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认定标准来进行维权;在员工择业自由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两者关系上,使用合理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来对两者利益进行协调。通过对国内案例的整理,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以期有效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促进有关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共享、减少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