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总纲”,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是一国的“经济宪法”。然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是竞争的载体,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换的场所是市场。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竞争同时也是残酷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为了逐利,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也会带来直接的副产品——垄断。台湾地区于1991年2月4日公布了包括反垄断内容的“公平交易法”,次年2月4日付诸实施,并于1999年、2000年和2002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正。大陆反垄断法历时十三载,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在未来将会越来越频繁。海峡两岸虽然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但拥有相同的文化背景、人文习俗,相信在反垄断的立法上会有许多值得相互借鉴之处。然正逢2008年两岸关系到得突破性进展,研究两岸的经济宪法更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进一步认识两岸经济发展及其发展趋势,使得两岸和平统一早日实现。本文通过对两岸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立法模式、对垄断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除外、法律责任以及两岸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程序方面的详细比较得出结论,建议大陆反垄断法借鉴台湾公平交易法加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要充分认识建立一个具有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执法机构的重要性,以便反垄断法更好的实施;而台湾公平交易法则需要借鉴大陆反垄断法引进宽恕制度,并且认识行政垄断在当今两岸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在台湾公平交易法中增加行政垄断的相关内容。虽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两岸反垄断立法方面有异同,但还是有相互借鉴的必要,通过比较使海峡两岸反垄断法各取所长,结合实际情况融会贯通,以期在两岸统一以后能发挥反垄断法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