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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本是国家强制力保证下的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但部分当事人却借助于民事诉讼这一手段,谋求诉讼之外的非法目的。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为研究视角,揭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特征,总结了我国司法实务中若干现象,并从诉讼法和实体法视角就恶意民事诉讼的规制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本文约四万八千字,正文部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恶意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的概述。笔者讨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定义,对与其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辨析,并且就其分类就行了探讨。第二部分是有关恶意民事诉讼的比较法考察。笔者分别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澳门,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和英国有关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比较。第三部分是对恶意民事诉讼责任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按照其性质和后果不同,可能承担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刑事实体法责任。重点对该行为造成侵权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行为责任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当前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现状进行分析。笔者分三个部分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危害性;其次对我国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再次对所收集的若干判决书进行分析,归结出司法实践中恶意民事诉讼之现状。第五部分是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笔者以为,在制定法律规制恶意民事诉讼的问题上,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以保证公民诉权行使为先决条件;二是在规制的法律上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行;三是具体规制手段要以审前规制和审后规制为辅,审中规制为主。在此基础上,笔者分别从诉讼法、民法、刑法角度提出了若干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