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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学界具有较大争议,同时在无效合同被确认之后的相关请求权适用时效制度等问题中也存在多种观点。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学界也未能对这些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而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的审理下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并列举当前我国学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的不同观点,同时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无效合同应当适用时效制度的观点及其理由,从法律的秩序、效益与正义价值选择、法经济学原理、诉讼时效的客体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得出结论。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的几种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区分为动产、不动产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三种情形进行分析。并且认为,由于赔偿损失产生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对于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在确认无效合同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但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时起算。同时认为无效合同在被确认之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从无效合同被确认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