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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证明,无论是在社会变革阶段还是在社会发展中,土地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我国农村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应运而生。而信托流转相比于出租、转包等传统流转模式有着独特的优势,在土地流转实践中慢慢发展开来。本文则主要是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充分发挥土地价值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首先讨论了我国进行土地流转需要解决哪些现实问题,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为何要在众多土地流转方式中选择信托这一方式以及信托流转方式的比较优势在哪里。其次,从信托制度的起源看信托制度是否与我国农村土地相契合。并且在我国特殊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讨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适格的信托财产。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发展至今实践中形成的以分别政府为主导和以商业公司为主导的两种信托模式。通过介绍这两种模式的运行模式和各自特点,发现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信托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托公司不实际从事土地经营管理等。第三部分是对美国、日本土地信托制度的分析与借鉴。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日本土地信托制度则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通过对以上两国土地信托制度的介绍,在其土地信托目的、信托运行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发现其中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可借鉴的地方。最后一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上述部分的分析问题,提出若干粗浅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当特别注重对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充分发挥土地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具体应当有以下举措:设立特定的农村土地信托机构,提供全面完善的土地信托服务;灵活解释"土地用途不可变更"的规定,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保证信托项目顺利开展;设立农民权益保护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信托收益;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