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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巨大。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不仅会引起各项法律关系的设立,关系到公司能否最终设立成功,更会涉及到公司、公司其他发起人、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从事的设立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公司设立的最终结果一种是公司设立成功,另一种是公司设立失败,两种情况下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公司成功设立时的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与公司、发起人与第三人、发起人内部之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与第三人、发起人内部的关系。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类型,本文仅对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发起人的基本理论。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发起人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问题特别是发起人的能力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的设立,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公司发起人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从事设立活动。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不同于公司民事责任也不同于股东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性质是以创立公司为目的的共同法律行为。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责任。根据共同行为理论发起人首先应当对目标实体即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是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是一种双重责任。第三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时候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和对认股人的责任。在发起人内部主要是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在发起人内部追偿。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时候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发起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返还责任,发起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根据过错情况分担责任。第四部分: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完善。首先要完善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增加拟制发起人的规定,增加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完善分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分别讨论。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法律要对其类型和归责原则进行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样存在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形,法律应当详细规定出资义务的不履行的情形,对于违反出资责任的股东可以使其限期缴纳或者丧失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将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分为必要设立行为和非必要设立行为,对非必要的设立行为公司存在选择的权利。公司发起人的合同责任中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对方当事人明知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可以对发起人责任进行一定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