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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中外关系时代,以条约为纽带,中外关系在趋向畸形中不断发展。近代中外条约不仅包括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政治条约,更囊括了具备深重侵略性质的通商条约,甚至有时通商条约影响更为深远。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渐与西方列强签订了多个通商条约、条款。而伴随条约关系的发展,商约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商约观也逐渐得以形成和完善。晚清时期,清政府内外人员对于商约的认识一开始较为模糊,后逐渐开始清晰。直至清末十年间,随着中外关系格局的新变化以及国际法、条约认识等理论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并以《辛丑条约》的签订为直接机缘,清末商约交涉广泛展开。商约观在实践交涉中日益趋向成熟,基本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体系,并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不断深化的条约认识为基础,清末商约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独特性。清末商约观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商约名称、性质、范围等基本形态方面的认识,以及对商约修订方针策略和商约影响等方面的认识。同时,以商约具体内容为对象,对“裁厘加税”、最惠国条款、内河行船等相关问题的认识就构成了清末商约观的核心内容。其中以“裁厘加税”为重,在不断深化拓展传统商约认识的基础上,也开始注意对商约新内容的总结,如矿务章程、公司合股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晚清中外商约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了其“灵活多变”的特点。它反映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对外观念的发展,包括接受新的观念;同时也揭示了列强的强权政治和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特别是到清末时期,商约观的内涵全面拓展。由于受到阶级历史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清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对商约的认识又出现了某些异同,清末商约观的这种官民对比也进一步完善了商约观的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