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前诉裁判中的事实对于后诉产生何种影响,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重大分歧,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改变预决事实制度规定的先前状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条文寥寥无几。而在司法实践中,前诉与后诉在特定情况下,案件事实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前诉中认定的事实问题对于后诉产生何种影响,影响有多大,值得仔细研究。加上目前中国法院法官的素质、技能、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前诉与后诉审理结果不一,就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导致司法资源损耗与浪费,降低诉讼效率,深入了解研究预决事实效力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预决事实的渊源和发展。预决事实效力的规定自古就有体现,从起初与既判力统一于法律效力到后来在发展中不断变幻,形成不同法系不同的制度规定,但在我国预决事实与既判力的认识仍存在模糊,从而导致处理上的混乱,故应在其渊源和发展中对当前预决事实效力予以合理的定位,阐释其与既判力、与我国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的区别,从而对其产生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分别论述我国对预决事实效力的现状。介绍当前立法规定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实践中对于预决事实效力问题处置现状和存在的误解,阐释了理论界对于预决事实效力问题不断的探索与研究,并充分的分析目前对于预决事实效力理论争议,我们应如何客观的对待。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当前域外对于预决事实效力问题的处理方式。从中认识到英美法系、大陆处理预决事实效力问题所采用的方法、特点并予以评析,并在全球化社会的背景下深刻认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可避免的借鉴与融合趋势,即大陆法系借鉴英美法系完善自身预决事实效力的新发展,从而对我国预决事实效力问题的解决以启迪意义。第四部分,重点阐释了当前背景下预决事实效力的制度思考。借鉴域外经验,审视国内情形,对于预决事实效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就现状而言,合理的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本土化的预决事实效力制度,厘清主客观范围以及适用规则乃明智之举。预决事实效力问题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致力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能更好的为预决事实效力存在问题的彻底解决提供基础、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