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民国时期上海市公用局发展公用事业的政策,集中于两个时间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27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夕。第二个时期是1945年抗日战争后至1949年上海解放前夕,简称为抗战前与抗战后两个时期。 本文主要在梳理原始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提炼归纳出民国时期上海市公用局发展公用事业四个方面的政策,它们分别是:抗战前公用局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监督制度、支持政策、对外商在租界以外地区公用事业的变通措施,以及抗战后对公用事业的全局政策。 监督制度以区域性监督和双重监督为原则,对华界民营公用事业的举办、工程建设和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监督。支持政策分为一般支持政策和特殊支持政策,从专营权、资金和利润等方面对民营公用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变通措施是公用局在理论上主张收回租界以外地区的外商公用事业,但在现实中又不得不维持原状的两难困境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全局政策是抗战后公用局为恢复和发展上海公用事业而提出的,包括长远规划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改良政策等。 本文在归纳民国时期上海市公用局发展公用事业四个方面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对其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作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