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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律的发展总是像孪生兄弟一样相互引导与陪伴,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律的不断健全与革新,而法律的健全保障也在促使者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逐渐融入全世界范围的经济体系之后,在世界潮流的引导之下,国内对于版权制度的保护意识也是逐步提高。但是一方面是版权作品数量庞大,而另外一方面是著作权使用者的数量基数也很庞大,作品的权利人无法与作品实际或者潜在的使用人群一一建立联系,在这种情况之下,为处理这种现实的困难而创设了一种集体管理的制度。中国因近代以来的闭关锁国,与社会交流较少,即便是新中国成立后,因处理国内矛盾以及70年代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内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处理内部的社会问题上,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受到了影响,一度中断,所以这一制度在我国国内的发展受限于现实的政治矛盾与考量,无法像其他国家一样有较快的变革。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首部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了对这一组织的管理规定、运转目标、设立方式、收费的方式以及制定等基本的问题,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制度的大框,该规定算得上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法律基础的。孩子与成人这两个词应该是我国的这一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制度发展非常恰当的一个比喻。总体上来说,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和其他新兴制度类似,主要是借鉴于国外的先进制度,并根据国内的情况予以调整发展。但是由于国内情况的复杂以及制度发展较晚这一先天性劣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国内发展过程中并不顺利,短时间内也较为难以适应国内的发展状况,矛盾较多。就目前大多数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来说,均是站立在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其主要目的也是在于从更多层面上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实现更高的收费目标而忽略了作品使用者在推动作品的传播度,扩大作品影响力上所做出的贡献,作品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乃是互利共生的关系,使用者对于产品在最终的受众之间的流传推广和社会价值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集体管理是由三方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整体的发展是需要内部要素之间各组成部分的共同努力与平衡,这一制度的良好发展,需要对三方的利益都进行周到的照顾与均衡,而不是只关注其中某一方或者某两方的利益,即便是使用者在使用这一个程序中可能因为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允许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但并不代表侵权者本身没有利益需要保护。尤其是在目前产生了许多盈利性维权情况的产生,很多权利人不再是抱着维护自身权利的出发,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面积提起诉讼,更有许多碰瓷性维权,面对海量作品使用者人无法一一甄别的情况下,将要承受大量的诉讼,面临巨额的赔款。现实的尴尬境地中,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进攻与防守的地位悄然发生转变,从某一角度上来说,原来的侵权方也逐渐变为“受害者”,本文将站立在使用者的视角下,对目前集体管理进行探索,立足于平衡作品使用者、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者之间的利益,希望能够引起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过程中对于作品使用者的相关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