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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交通业的飞速发展,社会中出现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即交通“碰瓷”行为,本文所讨论“碰瓷”行为特指在道路交通领域发生的“碰瓷”行为,不包括航空领域、水路交通领域。它的表现形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决定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交通“碰瓷”行为不断频发,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更有甚者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践中,应根据交通“碰瓷”行为的性质决定“碰瓷”者承担的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是构成犯罪时的罪名确定存在很大的分歧,造成实践中对这类案件定性混乱,有损法律的权威性。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重点对其构成犯罪后的定性进行一定分析,并给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实践中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处理。第一部分,从“碰瓷”行为的内涵延伸出交通“碰瓷”行为的内涵,通过论述交通“碰瓷”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进而对交通“碰瓷”行为全面的了解,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方面论述交通“碰瓷”行为法律定性的现状,分析交通“碰瓷”行为法律定性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对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首先,了解交通“碰瓷”行为法律性质存在的冲突及其原因。其次,笔者从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三个方面分析交通“碰瓷”行为。第一,从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交通“碰瓷”行为要构成民事侵权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二,阐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分析交通“碰瓷”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第三,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交通“碰瓷”行为。其中,对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不能“一刀切”用一个罪名来评价交通“碰瓷”行为,对交通“碰瓷”行为定性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分析“碰瓷者”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首先,分析“碰瓷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碰瓷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次,分析“碰瓷者”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再者,分析“碰瓷”者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碰瓷者”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应该考虑罪数问题和量刑情节。在这里,分别辨析交通“碰瓷”行为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关系,接着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及自首、立功方面分析“碰瓷者”承担刑事责任时的量刑情节。第四部分,阐述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完善,从立法和司法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希望有助于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