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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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届满,2012年之后的第二个承诺期成为气候谈判的新课题。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消解气候贸易手段与WTO的冲突,解决清洁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的困难,有必要对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并没有达成与各国预期的成果,会议在空前激烈的争议后,达成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欧盟、伞式集团和发展中国家激烈对博,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分立,各种利益集团对后京都时代减排承诺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在后续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应当实现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过渡,继续沿用京都模式,将美国等国家纳入后京都框架协议内,拓展并创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应当秉承并重新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以“共同责任”为基石,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之上分配有区别的义务。要求发达国家无条件承担责任,发展中国家应该在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基础上承担限排责任。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构想了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的基本制度,采用平等排放综合指标,创建三类缔约国义务配置模型,为发达国家配置更为严格的减排义务,同时为新兴经济体国家设施有条件的限排义务;通过对CDM和EI的效益型和局限性分析,探索建立完善的排放贸易市场,放宽碳市场的市场准入。为避免CDM项目仅仅在某几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不利于其他贫穷的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CDM项目的全球分布,以完善京都下的灵活履约机制;拓展建立清洁技术全球共享机制、新兴经济体基金和清洁技术基金。根据TRIPs的独占权允许例外规定,突破TRIPs对清洁技术转让的限制,缔结清洁技术转让协议,并规范碳捕捉和碳储藏技术(CCS)的应用;通过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不履行程序”条款,与WTO规则相接轨,摒弃软性条款,实施强制减排区内的碳关税,并实现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与PPMs标准的对接,强化条约的遵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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