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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作为适用率极高的一项条款,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所导致的问题也引起了争论和重视。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将本此项规定限缩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种效力位阶论的努力仍然没有能够解决对合同效力的随意否定的现象。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了所谓的“效力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进行了限缩,但是这种路径似乎比《合同法解释(一)》更无能为力,因为其无法提供一个标准来说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与《合同法解释(二)》的颁布,对合同所违反的“法律”做出的一步步限缩,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第52条第5项的困境,反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新的困惑。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以下简称为《合同法重述》)则采取了以“公共政策”来否定合同效力的路径。本文即从美国《合同法重述》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合同效力,通过分析《合同法重述》中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的立法路径,以期为我国合同立法提供可借鉴思路。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合同法重述》中三个基本概念即合同、合同效力以及公共政策做了简要的基本介绍。之后主要从违法与违反公共政策的区别与联系等方面对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重述》规定的合同条款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可强制执行的情形。首先介绍了第178条第1款的一般规定,并将合同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可强制执行的原因归于两点:一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违反公共政策。接着,作者对源于立法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作者对法院发展的典型公共政策,即不得限制贸易的公共政策、不得妨碍家庭关系的公共政策以及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的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做了具体阐述。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重述》中的四种缓和技术。基于公共政策而无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大量存在,在一些判例中,基于公共政策而拒绝为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合同似乎过分苛刻。为了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公共政策与合同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合同法重述》采用了一些缓和措施,这些缓和措施主要包括依过错的程度决定是否提供救济,将合同进行分解,一方已履行时的例外以及不得恢复原状的例外。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问题,并介绍了当前学界所提出的四种解决路径,分析了这些路径的优势和不足,最后结合《合同法重述》对此问题的规制,提出了作者就解决此问题的观点即应当严格限制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同时借鉴《合同法重述》中的利益衡量与缓和技术,以达到维护私人自治的基本民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