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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时代,其中大规模侵权事故已成为人类生存威胁的主要来源,它已不仅局限于有限范围内的少数人,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人。鉴于大规模侵权事故的频繁发生及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现实中经常存在着受害人索赔无门、索赔困难的情形,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救济乃是我们研究大规模侵权这种特殊法律现象的根本目的。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问题作了比较完整的研究介绍。第一部分是对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对大规模侵权的产生原因、概念、特征的介绍,指出大规模侵权并不是对传统侵权行为质的改变,对大规模侵权的认定仍遵循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不能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接着在分析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及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最终目标即是要实现大规模侵权下多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第二部分是对大规模侵权多元化救济途径的探究。首先分析了传统侵权法单一救济机制的不足,由于大规模侵权突破了传统侵权法只基于一个加害人对一个受害人关系的简单设定,并且其带来的损害后果大大超过传统侵权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传统侵权法的规定已难以满足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及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关系的需要,超越传统侵权法探索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已成为迫切需要。接着对大规模侵权的四种救济模式做了简单研究,主要是针对不同的救济模式具体适用情况,将我国和外国主要国家做了相应的对比介绍。第三部分是我国大规模侵权综合救济机制的构建。随着我国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何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既要保障救济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又要实现多方利益平衡不影响社会发展,成为了大规模侵权一项紧迫的任务。笔者试图构建一个包括实体法救济、程序法救济、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四种救济途径的综合救济机制,将传统侵权救济途径与非传统侵权救济途径相结合,使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