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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村居环境逐渐成为居民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然而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水污染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通过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走访,深深地感受到农村地区水污染状况的严重,水污染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我国相继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农村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仍然有很多的问题。一方面不利于改善村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不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本文以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问题为视角,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水污染现状、污染来源和污染特点出发,分析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现实和理论必要性,陈述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总结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缺陷。通过研究域外农村水污染防治典型立法例,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经验,通过制定农村水污染防治专门法、细化污染防治标准和建立激励型经济奖励机制,以期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地区的水污染状况,而且有利于农民环境权入宪、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施行和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符合本国国情,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为基础,提供了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路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完善立法,转变立法理念,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向农村地区倾斜,还要细化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以期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工作效能,完善执法制度,以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就是要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确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合法性,确立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规则,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