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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家,将绝对性作为物权的基本属性,他们认为如果物权没有了绝对性的话,物权就会失去自由,物权将没有存在的基础,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物权将会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公权力和的侵害,物权也会受到他人私权利的限制,物权将不成其为物权。所以,他们或者将物权绝对性作为物权的基本特征,或者将物权绝对性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对于这种物权绝对性的观点,本文作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物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相对性。物权相对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作者提出了物权相对论的命题。作者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了基本的、一般的权利,无论是从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存在的状态,还是权利实现的条件和过程来看,都具有相对性的基本特征。相对性是权利的基本属性,所有的权利都是相对的,这是法学界也是人们对于权利属性的基本认识。那么,作为权利的属概念的物权,当然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同时,作者阐述了“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两个命题之间的区别,认为不能将“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相互混淆,更不能相互等同,也不能简单的以“物权属于绝对权”推断出“物权具有绝对性”的结论。作者在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物权观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无论是哪个法系,物权相对性才是各大法系物权观念的基本选择。物权绝对性仅仅是欧洲国家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的产物,物权绝对性属于历史范畴。作者认为,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自然法学说为法理学基础,以罗马法为依托的物权绝对性观念,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社会森严的身份等级制度和封建专制制度,通过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歪曲的却又符合资产阶级目的的解释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物权绝对性观念对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物权绝对性本身违反了权利相对性的基本逻辑前提,同时又具有反社会的倾向,因而导致了社会不公平情况的普遍化,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机会,并将矛盾、冲突激化,妨碍了人们对社会财产的有效利用,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中,物权绝对性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条件,也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作者认为,我国目前民法学界中的物权绝对性观念已经不符合世界各国的物权法发展趋势,也不适应我国的物权法律实践。物权限制论认为物权不论受到公法的还是私法的多少限制,物权都是绝对的,物权绝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对物权的限制仅仅是物权的例外情形。这样的观点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目前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物权绝对论或者物权限制论的观念,导致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出现了诸如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也导致滥用物权的社会现象的日益增加,造成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无论是古罗马还是现代各国对物权所施加的各种限制都是物权相对性的表现,对物权的公法或者私法上的各种限制导致物权凸显了其相对性的基本特征。作者认为,相对性是物权的基本特征,也是物权本身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确立物权相对性的观念。但是,为了使物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利用,我们在对物权进行限制的时候,也必须对各种的限制进行限制,以保障物权既是公民个人的自由的权利,同时又使得物权能够为他人、社会以及整个人类的发展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使人类社会能够和谐发展。物权相对性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人们对社会财富利用的效率,还能消减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确立物权相对性的观念,并将其贯彻到我国的物权法律实践之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能真正有效的保护个人的自由的物权,又能够使个人的物权与他人的、社会的乃至全人类的物权和谐共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财产为全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