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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鼓励投资、强化自治和利益攸关者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转投资的规定,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行为等),完善了公司合并分立制度和解散清算制度,强化了对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本文认为,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公司信用的基调已从静态的资本信用转向动态的资产信用,公司转投资的放松在给公司带来投资多元化与企业集团规模经济利好的同时,其产生的相互持股与关联公司给债权人、特别是债权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审查与监管难度。对此,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当确立贷前、贷中和贷后的不同措施,认真做好贷款审批、评价和管理工作。商业银行必须密切关注客户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的动态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对公司偿债资产的法律影响。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信贷债权。本文从银行业角度,就《公司法》修订后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放松对银行业机构的主要影响和政策建议进行了阐述,希望为提高银行业适用新法的能力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