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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一词风靡全球。“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作为与传统的战争和侵略所不同的对人的生命具有极大威胁的非传统侵害方式,“恐怖活动”将是现在乃至今后的重点话题。对“恐怖活动”的社会危害,民众闻之色变,更有甚者称其为“政治瘟疫”、“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目前,尽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无以“恐怖活动罪”定性的案例,但从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的重视、“恐怖活动”的频繁出现以及我国公安部2012年4月5日第三批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公布来看,我们必须正视“恐怖活动”问题,并通过法律途径以实现反恐目的。然而从我国现有的反恐立法以及反恐研究现状来看,立法的滞后性和技术落后现状、反恐研究切入点的多样性和研究思维的局限性以及我国研究惯有的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使得我国反恐立法及反恐理论研究处于落后状态。“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迫使我们进行反恐刑事立法,“恐怖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形式多样性迫使我们在进行反恐刑事立法时必须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反恐刑事立法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迫使我们进行反恐理论和实践研究,通过研究更好地完善反恐刑事立法,进一步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本文即依该背景而取。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恐怖活动罪”之相关术语界定。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与“恐怖”搭配而成的语词如“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恐怖活动人员”等作出界定后,选取“恐怖活动”作为本文基本概念,并从三个方面论证其作为基本概念的理由:第一方面是从法律处罚的角度,第二方面是从保持现有立法稳定性的角度,第三方面是从“恐怖活动”的本质属性的角度。第二部分是当前反恐刑事立法概况及评析。该部分主要分为两节,即立法概况和立法评析,在立法概况中,笔者通过介绍国际、区域、世界主要国家及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现状,并归纳出其立法特点。在立法评析中,笔者通过对国际、区域及世界主要国家反恐刑事立法进行评论后,归纳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之完善。该部分中,笔者认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应采综合立法模式,同时在内容上我国反恐立法应首先明确“恐怖活动”概念,确立反恐基本原则,增加反恐罪名并加强反恐程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