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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并不是立法中本就存在的罪名,而是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修订时才明确规定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规定了四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寻衅滋事作为该罪的首要的、典型的行为方式,在基层法院最易于发生、出现频率最多的一种情形。该罪作为情节犯,就有着情节犯的不足之处。虽然,对于“情节恶劣”也出台过司法解释。但是,认定过程依然很困难。“随意殴打他人”情形的寻衅滋事罪的条文描述模糊不清、作为限定用语的“随意”怎么认定、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结果该如何认定等疑点没有给出规定。理论界关于这些问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实践中办案部门也存在争议,类似案件也会有不同处理结果。同时,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题。本文将从现有的立法情况出发,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形的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有所作用。本文第一章第一节是对“随意殴打他人”的立法情况的概述,以及出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立法上的情况并不乐观,对实际的认定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第二节对于该罪侵害的法益的进行探讨,但是关于该罪具体侵害的法益也没有定论。第三节则是结合实际中该罪在适用中被泛化的案例、及废存之争的实际情况讨论,认为目前的法治现状,还没有达到废除该罪的条件,并给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予以定位。第二章讨论了该罪中限定词语“随意”该如何认定。其中第一节简单梳理了目前关于“随意”的各种理解。第二节从事实层面出发,首先确认了“事出无因”地殴打他人被理解为的“随意”能被接受,然后讨论“事出有因”地殴打他人是否也是“随意”。第三节从价值层面考虑“随意”,即“随意”不仅要看事实,还要看其在价值层面要达到的标准。第四节对于认定“随意”要主客观相统一予以肯定。第三章分析“随意殴打他人”情形的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境。该章分为三节讨论以下盲点:首先,殴打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该如何定性惩处?其次,结合案例讨论在共同寻衅滋事行为中,部分人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其他人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最后,如何界定该情形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探讨“随意殴打他人”情形的寻衅滋事在立法上的缺陷,结合以往研究提出立法上的完善意见。因此,本文分为四章在肯定寻衅滋事罪有存在必要的前提下,从立法的概况、刑法理论观点到司法中的困惑来研究“随意殴打他人”情形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