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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为提高国家竞争力和应对各国普遍的财政压力,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作为该运动指导思想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科层制官僚行政机关体制僵化、效率低下,不能有效执行行政任务,因此,应当进行行政组织再造。其结果,就是建立具备弹性权限、采行非科层建制、独立于政府的公共团体。本文即研究行政组织再造背景下公共团体的立法问题。全文共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是: 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介绍本选题的研究源起,界定公共团体的基本概念、特征、范围和分类,梳理大陆法学界对本选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为全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一章为“行政改革视角下的公共团体”。本章从探讨政府再造和现代公共行政组织变革入手,指出公共团体是在新公共管理“效率原则”的支配和治理理论的影响下,出于对科层制官僚行政机关僵化低效的不满,为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制弊病,依据现代组织理论而建立。这种行政组织的变革肇始于英国,其后日本、台湾相继学习并创设出本地区的公共团体制度。与日、台相比,公共团体制度在德、法两国拥有较长的历史。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英、日、台湾、德、法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团体法律制度,分析各国(地区)公共团体制度建立的共同经验与不同做法,以能对公共团体制度有较深入全面的理解。 第二章为“公共团体法的宪法理念与基本原则”。本章在前文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公共团体制度的公法理论基础。从宪法上看,宪法上的人民主权理念、社会国家理念和法治理念直接约束和影响公共团体制度的构建。人民主权理念要求公共团体具有足够的民主正当性水准;而社会国家理念带来的行政任务大量扩张,对公共团体的建立和运行有直接的影响;法治理念则要求公共团体的设立、运行应当遵循法秩序的要求。同时,在公共团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