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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关系着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前提和关键。然而我国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却存在问题,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拥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权,而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和初次鉴定申请权,且公权力机关的鉴定启动权缺少制约,当事人的鉴定权利缺乏救济。随着邱兴华案、郑民生案的发生,鉴定启动程序问题一次次引起争议和质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找出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比较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司法实践,提出我国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的完善构想。本文分引言、三章及结语共五部分:引言,简要介绍邱兴华案、郑民生案的鉴定问题,引出论题。第一章,共分三节,介绍精神障碍鉴定、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启动情况现状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章,共分四节,分别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启动制、对两种启动模式进行比较、借鉴。第三章,共分四节,提出我国精神障碍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的完善构想。分别是明确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细化鉴定启动条件、设立强制鉴定启动程序、增加程序救济途径。结语,对全文进行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