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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鉴定制度逐渐显现出滞后的趋势。尤其是在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受到诸多学者的诟病。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鉴定启动权配置的基本原理,并详细描述和分析两大法系相关国家鉴定启动权配置改革的状况从而获得启示,同时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刑事鉴定启动权配置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在论辩各种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程序设想。
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三部分,即发端、正文和结语。发端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舆论关注过的两大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本文为何分析鉴定启动权问题的原因。除发端和结语之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共五章,现将主要内容作如下概述:
第一章内容在于确定本文研究所需要的一些概念分析,为本文的理论表述提供基础。通过概念梳理、辨析,对鉴定、鉴定结论、鉴定启动权及其配置作了适当的界定,尽可能使本文在概念上保持前后逻辑上的一致性。
第二章内容对两大法系国家的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模式作了一定的阐述,并对两者之问的特点进行了详细对比。
第三章内容重点考察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改革状况。面对诉讼证明对鉴定证据日益增加的依赖性,两大法系国家鉴定启动权配置在实现其诉讼功能上的缺陷逐渐凸显,并为此对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作相应的改革。然而改革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失败”。笔者对该状况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内容对于我国鉴定启动权配置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鉴定启动权配置发展脉络进行的分析,说明了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是紊乱的,需要变革和完善。
第五章内容是提出并论证本文的基本观点,并依据我国立法和实践提出刑事鉴定启动权配置改革的程序设想。笔者不赞同移植英美法系国家“双向鉴定”的鉴定启动权配置模式,并主张采用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的“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同时保持控、辩双方平衡,吸收对抗制诉讼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