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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因为其保障人权以及司法分流的作用,我国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试点该制度,但其合法性、正当性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考验期、考验内容等方面整体构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规则。从1992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始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基层实践探索倒逼立法的回应型立法,但正式立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限于未成年人,在具体适用标准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也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这也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各地的操作方法有差异,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将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与制度相结合,提出符合我国司法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有三个部分组成,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兴起、发展状况,分析立法前后的实践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力求为完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寻找路径。第一部分“如何兴起: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这部分主要从初步探索阶段、发展阶段、立法完善阶段三个阶段厘清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产生发展过程,为后文的考察分析提供支持。第二部分“效果考察: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功能审视”,这部分从正式立法前后的实践考察出发,审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及完善改革提供基础。第三部分“问题探究及完善改革”,这部分分为问题探究、改革完善两个部分,主要总结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角度、域外经验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