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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破产法律均占据着重要地位。 破产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于欧洲十八世纪未至二十世纪初。一些具有悠久破产法律传统的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虽出现较晚,但发展进程较快,破产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且具有本土和时代特色。我国历史上没有破产法律的传统,直到1986年才有了自己的第一部破产立法。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过于简单和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完善。笔者认为,我们不仅仅要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上加以研究和探讨,而且还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的缺陷和弊端予以克服和弥补。 因文章篇幅所限,本义仪对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免责、债权人自治、财产管理人五个方面的中外破产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并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在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免责、债权人自治及财产管理人五个部分中,首先研究了国外的立法例及具体规定,然后对应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作以评价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