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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个复杂的问题。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法条适用上的疑难与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法条竞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对于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分类以及如何适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相关研究仍显薄弱,有待进一步深化。同时,由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尚有不清之处,导致司法者无法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众多法条竞合类型。因此,无论从理论廓清还是实践需求出发,均有必要对此一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文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中外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的界定,在分析各种界定的合理性及局限的基础上,厘定了新的法条竞合概念,并探讨了法条竞合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第二章对法条竞合的类型进行了理论划分。在分析我国台湾及大陆刑法学界对法条竞合类型划分的局限和误区后,根据形式逻辑对概念外延基本关系的界定,将法条竞合划分为属种竞合、交叉竞合、整体与局部的竞合三种形态。 第三章探讨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包括一般处断原则和补充处断原则。一般处断原则包括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整体法优于局部法三个基本原则;补充处断原则则专指重法优于轻法。当在个案中需要对竞合法条进行选择时,其适用的处断原则应分别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整体法优于局部法。而如果在案件中运用以上三原则会产生罚不当罪、放纵犯罪的情况时,则应当运用“重法优先”的补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