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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精神是流通,同时票据法兼具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特征,因此票据的流转必然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票据法对第三人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抗辩切断和法律行为强制有效两种,前者是在票据正常转移的情况下适用,后者是票据非正常转移的情况下适用,前者的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理论,后者则涉及到本文所论述的权利外观理论。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票据法第三人保护问题的缘起。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权利外观理论的诞生背景及在票据法中运用的初衷——解决在契约说下交付契约不成立时对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即在遵循票据行为契约说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票据签章后被盗、遗失,或者签章被伪造、变造等交付契约不成立却已经进入流通的情况。“外观主义”一词应该用来概括描述以权利的外观作为保护第三人依据的票据制度的总称。我国票据法理论采用的正是契约说。第三部分论述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的制度,其中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票据表见代理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在保护第三人程度的方面有所限制,因为它实际上仅仅是对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强调而已。票据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整体上的理论依据就是外观主义。考虑到交付契约理论过于抽象,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区别细致入微又不易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体现出来,所以在理论探讨之后,本文最后两章即寻求交付契约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补足之处。第四部分论述票据权利外观论适用的情形。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其范围的限制,对善意第三人难免有保护不周之嫌。因此,回到权利外观论的适用初衷——对于物的抗辩的弥补是一个完善票据法不错的方案。传统权利外观论适用的重要前提是交付契约不成立,也适用于空白票据,但其内容都是对本属于物的抗辩消匿。同样在诸如行为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背书伪造等场合,也适用物的抗辩销匿。票据表见代理第三人的范围也是运用到权利外观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一个部分就票据善意取得进行案例分析,并在其基础上提出对于票据立法的一些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