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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于2011年1月29日正式发布,这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就我国水利改革工作第一次系统全面的做出重大决策和部署。中央一号文件自2004年开始连续8年关注“三农”问题,从水资源在农业生产中的决定性作用不难看出,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工作。水权作为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权,是建立水资源法律体系的基础和前提,研究水权以及水权保护,不仅具有学术研究意义,更能指导地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近年来,水权保护理论、水资源产权理论,水资源管理等逐步成为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点,国内学者也开展了大量的水权保护探索研究工作。由于水资源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水体的不可分割性、动态性、水资源开发使用环节的复杂性、多样性,所以各类文章中对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有很多有不同理解。总的来说,国内大多数法律界学者一致认为,水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束,也就是很多权利的集合,其中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内各种权利。从产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考虑在缺水条件下的水权,就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对水资源进行分配、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水权概念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产权理论逐步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必然趋势。社会通过设立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共同财产,在水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体体现为:哪些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同时确保水资源不被滥用,达到水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佳效果。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些关于水权保护的规定和制度,基本上是对上述权利的确定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并且相应需要承担对等义务的总和。本文尝试在介绍国外水权保护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明晰水权的属性,分析国内水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为如何加强我国的水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