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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协商讨论,互谅互让,各自放弃一定的利益以达成合致,从而定纷止争,终结行政诉讼的合意行为。虽然我国当前相关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诉讼和解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对该制度的研究一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实践中,通过和解结案的做法也大量存在。从目前来看,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尝试引用在实践中不仅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纠纷,更缓解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形成了二者间的衡平互动。从域外法制实践来看,研究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行政法律都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主张借鉴域外法制建设经验,建立与我国司法环境相符合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呼声己越来越强烈。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减少冲突和对抗,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通过协调和解的形式解决行政纠纷己然成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为适应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法治的轨道,对于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是在上述背景下,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方法,以我国当前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实际运用为出发点,学习和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审判实践中协调和解的现状进行梳理,通过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相对系统、深入的展示,探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确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可行性,并提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全文将要探讨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解读。首先梳理了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待和解的态度,进而从诉讼和解的定义入手,阐述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性质和特点。随后将行政诉讼和解与民事诉讼和解、诉讼外和解、行政诉讼调解以及撤诉等概念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和解的基本内涵,为下文相关理论的阐释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及其价值和意义。首先从理论层面、现实层面以及文化层面对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条件进行了论述,得出我国已具备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条件的结论。接下来分析了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即不仅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而且还能更好更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了构想。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原则、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进而提出了具体的和解程序,并从程序规则、效力、结案方式和瑕疵救济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诉讼和解应与其他相关制度有效的衔接,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