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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是专利领域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决定一国专利授权标准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本论文围绕公知常识这一重要概念,从专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诉讼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从当前我国有关公知常识举证的法规及具体实践入手,结合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及司法实践,分两个大的方面,即,公知常识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方法以及公知常识的举证,探讨了公知常识举证的相关问题。论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言、概述、公知常识的举证研究、建议以及结论。在前言部分,详细分析了公知常识问题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简要论述了本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概述部分,首先对我国专利法规中有关公知常识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并从若干典型司法诉讼判决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当前的专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诉讼实践中有关“公知常识”举证的分歧和问题。并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知常识的内涵和性质,第二个层次是公知常识的举证问题。在公知常识的举证研究部分,按照上述两个层次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研究。在公知常识的内涵性质部分,针对中美日欧在公知常识内涵规定上的异同和优劣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分析,并基于该比较分析,引出对哲学的基本属性的分析,并结合具体实例给予论证。在完成针对一般哲学属性的论证之后,再回到其在专利领域的特殊性来进行分析,并最后基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小结。在公知常识的举证部分,首先也是基于第一个层次问题(即公知常识的内涵属性)的三个方面的对比分析而提出要分析的问题。基于第一层次第二个方面有关公知常识的哲学基本属性——“直接性”的分析研究引出了对“公知常识是否需要举证”的问题的讨论,进而从理论上比较分析了公知常识与待证事实、司法认知的区别和联系,得出结论。然后基于第一层次第二个方面适用语境——“判断主体限制”引出了对“公知常识的举证材料的性质”问题的讨论,进而结合各国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了公知常识的证据性质及举证形式。最后,基于上述两个方面问题的讨论,进而分析了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建议部分,论文按照公知常识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方法、公知常识的举证问题中的是否需要举证、如何举证、以及行政及诉讼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等的修改建议,并对建议的依据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