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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关系日渐紧张的今天,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据统计,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关,这不得不让我们正视患者知情同意权本身以及它所存在和带来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家文化和医生父权主义所带来的立法和实践上的影响,导致人们对此认识不足、面对很多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笔者主要提出家文化和医生父权主义对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几个主要的不当影响,首先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问题,包括权利主体身份和权利主体同意能力的判断,受家文化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规定很混乱,对于权利的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没有统一的规定,家属和关系人代为行使这项权利是又是基于什么法理基础也存在争议。关于主体同意能力的认定,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一点,在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实际上,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患者也可能具有同意能力。其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其中知情权主要来自于医生的告知义务,因此对医生告知义务的标准也有讨论的必要。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四种观点包括合理医生标准说、合理患者标准说、具体患者标准说和二重标准说,经分析二重标准说是最合理的,不但对患者有利,而且不会给医生造成过大的负担,但是受医生父权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合理医生标准说。而关于医生应当告知的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关于权利的基本规定不明确,导致其救济制度也存在着问题。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此也看法不一,为避免这些问题引起更多的医疗纠纷,笔者试图从个人本位的思想出发来思考这些问题,并就每种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法。个人本位思想的法律基础是二战以后,在纽伦堡审判中通过对人体实验的战犯的审判,确定了知情同意的原则,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每个个体都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尊重人性尊严、平等和自由,尽管医疗关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不能因此将患者看作机械的医疗行为的对象,而应当看作有尊严的个体。最后将个人本位思想应用到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上来,在权利主体方面,确定患者本人为权利主体,家属和关系人代为行使此权利只是行使代理权,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这是对患者的尊重,同时,尊重不具有完全的同意能力的人,对于未达到一定年龄或者身体某器官有障碍的患者,只要其对自身病情及医疗情况完全理解,就应当认可其同意能力。在权利内容方面,保障医患关系的平等性,确定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尊重患者的决定,保障患者的自由。最后,在救济制度方面,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认定以及实践中应当提供的保障提出了建议。笔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这既是立法上的需要,又具有操作性强的实践功能。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很容易被侵害的权利,希望通过这些途径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笔者也并不是一味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争取利益就置医生于不顾,医患关系紧张是双方利益的冲突,笔者提出的建议都既考虑了患者的处境,又不会让医生因此背负更多的包袱,相信会对缓解医患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