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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城市政府的职能在于规划、建设、管理城市,三者之间,城市规划是龙头,没有规划就无健康有序的建设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城市规划作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为我国取得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和大规模城市化辉煌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土开发和城市空间布局无序乃至失控现象有所出现,社会和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之间的矛盾表现得较突出,导致近几年来涉及规划的案件(往往涉及集团诉讼)不断发生,这对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开发和城市空间布局都必须进行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这就要求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其最佳途径是将强化法律的效力。本文从以下三个大部分涉及城市规划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作者通过梳理国外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从国内外学者研究社会、法律的成果入手,论述了在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促进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原则,维持合理的平衡应当成为当代城市规划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议。第二部分,作者提出城市规划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即城市规划是否具有可诉性?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和从行政诉讼发展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作者围绕城市规划实施,采取的是规划许可制度这一事实,探讨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诉讼的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最后,作者通过对城市规划的法律问题的阐述得出结论:从立法方面看,认清城市规划的法律价值,借用国外成熟的立法取向,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从而为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顺利实施提供规范要求;从司法方面看,宏观上,提倡城市规划不可诉,微观上,对涉及实施城市规划的规划许可案件,把握好司法审查的内容,为政府实施城市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