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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是任何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建国初期,我国实行传统的统包统分的福利分房制度,极大地满足了居民的住房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统包统分的住房制度弊端凸显,于是,我国于1998年实行以住房市场化为基础的住房分配和供应体系。市场化的住房分配体系缓解了以往的住房分配不公以及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等矛盾,但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住房价格不断攀升,其增长的速度远远大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以至于多数城镇居民的收入不足以满足其住房诉求。住房价格是否合理、城镇居民是否具有通过市场途径购买住房的能力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因此,对城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定量化的评价成为本研究的核心。
本研究在充分考虑现有房价收入比、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住房消费比例、住房机会指数、收入余额指标等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指标优缺点的基础上,构建了计算简便、涵盖要素全面的住房有效需求价格模型,结合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等因素,建立一种新的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方法,并将住房支付能力划分为四个等级,为建立分层次住房保障政策提供依据。
本研究以河北省及11个地级市为对象进行研究,结合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消费比例、住房面积、贷款利率、贷款成数、贷款年限、实际住房销售均价等影响因素,在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参数的基础上,分析河北省及11个地级市2002~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保障性住房标准支付能力,并对2005~2007年河北省不同收入组城镇居民家庭保障性住房标准支付能力进行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2002~2007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家庭保障性住房标准支付能力呈现下降趋势,至2007年,该省城镇居民家庭保障性住房标准支付能力已经下降至3级水平;11个地级市城镇居民家庭保障性住房标准支付能力走势各有不同,划分为四种类型,包括:承德市和秦皇岛市属于“倒U型”走势;廊坊市属于“直线型”走势;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唐山市、沧州市、衡水市及邯郸市属于“倒W型”走势;保定市和邢台市属于“先降后升又降型”走势;最后,对近三年河北省不同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除高收入家庭,其余收入家庭均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