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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体系,是指卖方根据其与买方现在或将来可能签订的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融资服务、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大约于1987年进入我国市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取代欧美国家成为保理业务交易量第一大国。但是,由于我国保理业务开展的时间比较晚,关于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保理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争议都有待解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从法律角度而言,保理业务的核心为应收账款的转让,因此保理合同实践中的多数问题也主要是围绕应收账款转让展开的。保理业务涉及保理商、供应商以及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其法律关系复杂,解决好应收账款转让中的问题对保理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在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选取了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四个问题——应收账款转让性质认定问题、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应收账款禁止转让问题以及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问题——进行系统论述,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模糊、立法滞后等问题,建议我国的立法者应当站在加快债权流通、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上,结合保理融资的特点和实践需求,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