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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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克孜族生活在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的一个古老的民族,数千年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柯尔克孜族的婚姻继承习惯法慢慢形成。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在本民族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代代相传,对本民族有比较强的效力,这种效力在本民族中无异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古老的习惯早已渗透柯尔克孜族的生活里,在本民族的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都依照习惯法来解决,习惯法在本民族的心里很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行以后,本民族所在地区广泛适用以及大面积的普及,可是由于柯尔克孜族所生活的环境、地域和落后的经济文化等问题的原因,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中的有些习惯法跟我国制定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规定相冲突,使得国家法没能得到全面落实,国家法律在柯尔克孜族所在地区广泛适用受到困扰。因此研究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相冲突的原因以及两者之间的调适,发掘柯尔克孜族的法律文化以及发展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主要介绍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特征,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功能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联,为文章展开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相关问题。介绍了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有代表性的婚约、结婚、离婚、再婚制度的内容,指出柯尔克孜族的婚约、结婚、离婚和再婚等制度,与国家法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而二者发生冲突的原因涉及到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效力观念差别和运行机制的差别等多方面;第三部分是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的相关问题。介绍了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安奇制”、幼子继承制的内容,指出这些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第四部分是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和国家法之间调适。论证了两者之间进行调适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适的总体思路;提出应该坚持国家法优先、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法律的统一性与变通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调试的途径是:对柯尔克孜习惯法进行认真的梳理甄别、发挥现代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柯尔克孜族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对国家法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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