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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之诉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类新型商标侵权案件。当前,相关研究主要停留在搜索引擎在关键词广告业务中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争论上。因此,结合国内外的判例和理论研究成果,厘定一个明确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性质和方式对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因搜索引擎商在关键词广告业务中违反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帮助其客户网站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搜索引擎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中主要涉及高效搜索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搜索引擎商在提供关键词广告业务中按照客户网站提供价格的高低帮助客户网站设定排名服务,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实质性地帮助第三方网站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折不扣的共同侵权。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建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在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搜索引擎商,可以从商标权无效、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权、商标权人未为书面形式的侵权告知以及客户网站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审查之后等方面来主张抗辩。然而,一旦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搜索引擎商就应与其客户网站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其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赖于客户网站的获利或商标权人的损失或法定数额。